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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监局印发药品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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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综述
2026年9月3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沪药监规〔2026〕2号)。办法明确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及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职责与变更要求,规定重点管理人员变更须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一网通办”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监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原沪药监规〔2024〕1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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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9月30日 21:18
上海药监局印发药品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废止。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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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沪药监规〔2026〕2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原沪药监规〔2024〕1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及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职责与变更要求,重点管理人员变更须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一网通办"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监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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