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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刑衔接办法检验认定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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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综述

安徽省药监局作者结合执法实践,剖析“两品一械”涉刑案件认定与检验问题,提出“非药品冒充药品”可按蒸馏水冒充药品、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明示食品化妆品却宣称疗效等三种基本情形列举认定;倾向以检出物质成分是否相符区分“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并建议对“黑窝点”生产的医疗器械补充无需检验即可综合认定的情形。报道明确,上述建议均属完善行刑衔接规则体系的方向性设想,并非现行可直接适用的执法依据。目前进展停留在问题剖析与规则完善建议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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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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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
  1. 中国食品药品网
    明晰认定规则 统一检验尺度——"两品一械"涉刑案件认定与检验问题剖析

    安徽省药监局作者结合执法实践剖析"两品一械"涉刑案件认定与检验问题,提出"非药品冒充药品"可按蒸馏水、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明示食品化妆品却宣称疗效等3种基本情形列举认定。作者倾向以检出物质成分是否相符区分"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并建议对"黑窝点"生产的医疗器械补充无需检验即可综合认定的情形。上述建议均属完善行刑衔接规则体系的方向性设想,并非现行可直接适用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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