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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天前模型评分38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操作指引(粤药监械〔2026〕21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操作指引的通知

内容导读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药监办械安〔2015〕433号同时废止。省局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证明》办理,各地级以上市局负责第一类;《证明(I)》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证明(II)》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第一类《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5年内不再出具。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mpa.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