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监局党组部署中秋国庆“双节”期间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9月21日,广东省药监局党组召开会议,部署中秋、国庆“双节”期间药品监管领域安全工作,要求压实监管责任,紧盯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要环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会议同时要求严守纪律规矩、强化应急保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落实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制度。
9月21日,广东省药监局党组召开会议,部署中秋、国庆“双节”期间药品监管领域安全工作,要求压实监管责任,紧盯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要环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会议同时要求严守纪律规矩、强化应急保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落实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制度。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24日发布通告,要求旅游景区、商品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及停车、生活服务等经营者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执行政府定价、履行价格承诺。
国家药监局经论证审核,将藿香清胃胶囊、虚汗停胶囊和消食理气颗粒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并发布品种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4月28日前就修订说明书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
国家药监局经论证审定,将愈美制剂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向药审中心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安全性信息按附件2要求修订;补充申请批准后,应在9个月内更换已出厂药品说明书及标签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患者,并做好不良反应收集报告与药物警戒。各省级药监部门督促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中秋节月饼消费提示,提醒选购月饼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超或电商平台,核验预包装月饼标签中的生产日期、保质期、SC编号等信息,谨慎购买微商、朋友圈等无资质渠道的“私房自制月饼”。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4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备案凭证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予以公示,公示期30个工作日。企业如仍开展相关业务,需联系该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020-37886186)并递交情况说明;公示期满未办理的,将标注其备案信息失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粤药监规〔2026〕2号印发《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该细则于2026年9月21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明确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可简化审批,连锁企业收购兼并仅变更主体且地址条件未变的可免予现场检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18日发布征集调查信息,就相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该页面为互动交流栏目下的征集调查入口,具体征求意见的文件名称及截止日期未在正文中列出。
8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超声诊断类创新医疗器械监管专题风险会商,副局长邱楠出席。相关企业介绍了超声诊断设备、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心腔内超声成像导管等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的创新点、生产工艺、临床应用和质量风险控制情况,监管部门围绕产品全生命周期关键风险点剖析研判,研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和监管共识。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相关直属单位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与企业代表参加。
8月21日,粤港澳大湾区药典委员工作座谈会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召开,粤港澳三地国家药典委员代表参会,系统梳理2025版《中国药典》实施问题并为2030版药典编制建言。会议提出强化岭南特色药材标准研究、推动港澳成熟中药标准转化为国标、探索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药典正文等建议。省药检所表示将完善常态化征集答疑机制,深入开展岭南药材等标准储备研究。
9月4日,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建设启动会暨第一届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广州举行,该基地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牵头承建。会上同步举行基地启动仪式和第一届学术委员会聘任仪式,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等核心文件。基地将立足广东、辐射湾区、服务全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并作政策解读,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及附件,明确游轮业态由起始港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许可、备案与报告。除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及医院食堂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30及以下人数供餐实施报告机制;同一经营场所不得重复申请两个及以上食品经营许可。
9月8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召开集采药品专题风险研判会,传达国家药监局集采药品监管工作要求,通报全省集采药品监管整体情况,并提出下一步风险防控措施。会议要求抓实抓细第十二批集采监管工作,压实药品上市持有人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重处。广州、深圳、珠海、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及行业协会、集采药品生产企业代表参会。
9月4日至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州举办《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州片区宣贯培训班,广州片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重点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及属地药品监管骨干参加。培训聚焦新修订条例新增、修订条款,围绕药品信息化追溯、网络药品交易、零售药店合规风险、GSP现场检查常见缺陷及典型违法案例授课,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对照新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9月14日上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汕头市政府在汕头举办广东省2026年“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主题为“药监为民 创新引领”,现场发布《危险发言,退!
2026年秋季“广东开学第一课”在广州外国语学校(南沙)开课,面向全省2800万师生,药械安全主题以情景式科普短片、专家演讲和互动问答呈现。课程聚焦隐形眼镜和OK镜的“三类医疗器械”高风险属性,强调规范验配与护理,并邀请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杨晓教授讲解角膜接触镜定义、OK镜适配人群及安全配镜渠道。省药品监管局同步设置科普互动区,结合现场答疑与资料发放普及药械妆安全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秋、国庆双节酒类产品消费安全提示,要求选购时认准证照齐全的大型商超、品牌专卖店或官方授权电商平台,警惕标注“特供”“专供”“军供”等字样产品及宣称“治病”“提高免疫力”“壮阳”的虚假宣传。提示还要求细查预包装酒类标签、慎购来源不明散装白酒,并留存消费凭证,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渝市监通告〔2026〕7号,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实行“七个一律”监管措施,自2026年8月3日起施行。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无承诺达标合格证、批发市场未出具销售凭证、使用“生鲜灯”或掺杂掺假未被报告、未按规定抽样检验等情形,除查处销售者外一律对开办者立案调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到人并向社会公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市监发〔2026〕70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渝市监发〔2023〕4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1年2月28日止。本市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应向市药品监管局备案,首次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现场核查,医疗机构须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原沪药监规〔2024〕1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及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职责与变更要求,重点管理人员变更须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一网通办"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监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7月21日联合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用药有关有害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控制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建立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疑似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其他30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9月14日,山西省2026年“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太原举行,主题为“药监为民 创新引领”,共开展网络售药、处方药销售安全专题科普宣传、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安全用药专家谈系列宣讲”等11项活动。太原、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晋城、临汾、运城等地同步开展“两品一械”安全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养老院及实验室公众开放日等活动。
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桂平主持召开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调度推进会,部署推进“1+6+2”整治任务。会议明确全力抓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牵头任务,配合落实医保基金、养老服务、制售假劣肉制品等6个领域整治,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乱收费、虚假宣传坑老骗老等行为,并持续深化“校园餐”、殡葬2个领域整治。会议要求从严查办大案要案,严防虚假整治、纸面整治。
9月28日,国家药监局副局长杨胜在京会见埃及药品管理局代表团,介绍我国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监管法规制度及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情况。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监管国际合作、增进双边信赖,并希望在监管信赖、创新药等领域深化合作。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召开网络平台食品安全行政指导会,要求网络平台企业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控体系,细化入网商户审核、日常巡查、风险排查等全链条管理制度,并畅通线上消费维权渠道。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优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核查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从任务统筹、检验时效、机构管理、核查处置、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六方面推出改革举措。对连续三年合格且风险低、信用高的企业调减抽检频次,对上年度不合格且风险高、信用低的企业加大频次;网络食品、网络餐饮抽检比例不低于年度总批次的15%。对国抽、省抽发现的严重风险一律发出“三书一函”,对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6月25日发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提醒告诫书》,要求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承运人须于6月30日前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自2026年7月1日起无证一律不得从事该运输活动。发货方、收货方须落实出库交付查验和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无证车辆不得发货、一律拒收,并全程执行运输联单管理。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原《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湘市监食〔2021〕131号)全面修订,新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共5章30条,覆盖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等7类主体。修订采用100分制量化评定,风险等级分A、B、C、D四级,动态风险中首次引入1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大型食品销售和餐饮连锁总部、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100米内食品经营者直接定为D级。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湘市监食〔2021〕131号同时废止。办法将食品经营者按年度划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以百分制评分,静态风险因素40分、动态风险因素60分(含通用信用风险10分),得分越高等级越高。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7日印发《关于服务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从畅通市场准入准营、质量基础赋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优化监管执法四方面提出30条措施。其中明确试点建设不少于15个质量基础设施创新中心,年均新增省级最高计量标准不少于15项,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时限缩短45天,专利授权周期缩短至2个月内。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中秋、国庆期间商业广告合规提示,依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列出八项要求。提示明确保健食品广告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普通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节庆促销不得滥用“全网最低价”“史上最低”等无依据广告语,互联网平台须强化广告审核监测,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下架,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行为。办法要求委托方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受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须涵盖受托食品,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2025年9月30日第二次修正,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核查经营者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
推荐理由:条例对会议推介销售、临时场地集中体验和预付卡限额作出具体规定,门店与场地出租方可据此核对经营方式。
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发布2.0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共6章26条。修订后首次在全国系统确定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并细化"初次违法"等五类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认定标准。此前《规定》施行以来,江苏全省系统已对7.8万户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免罚轻罚,其中个体工商户案件占比逾七成。
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旧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行政处罚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罚没合计不满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2万元,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无异议的案件可适用简案快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领域案件可参照执行。
9月28日,202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常德)启动仪式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河街春秋广场举行,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深化全链条监管”。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围绕校园餐、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作经验交流。活动期间常德市还将围绕“一老一小”、营养健康、反食品浪费等开展宣传活动。
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形成2.0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修订后共六章26条,新增新业态包容审慎裁量、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及五类从轻减轻判断标准。原《规定》施行以来,仅浙江一省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2.5万余件,减免金额约17亿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决定废止《江苏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工商个企〔2015〕152号)、《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食药监规〔2016〕1号)等6件文件,并于2026年3月24日至4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