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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今日 7 条
今天10月9日周五
  1.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动态20

    世界标准日看北京:在京标准化技术机构与重点产业企业对接三年成绩单发布

    10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在京标准化技术组织与北京市重点产业企业对接(2024-2026年)成果,三年累计组织32场对接活动、服务1200多家企业,激发国家标准制修订合作意向500余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合作意向10项,推动超30项需求意向转为成果落地。对接围绕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现场解决各类标准诉求和问题达300余项,并开展5场面向区域产业专项对接活动。

  2.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2

    淮安检查分局四措并举优化集采药品监管

    淮安检查分局落实清单销号、协同联动、监检结合、持续优化四项举措,保障集采药品质量安全。已分批检查第9-11批国家集采及省级集采企业5家次、覆盖品种8个,完成风险监督抽样10批次,暂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情况。目前已部署第12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监管,并抓好第四季度集采药品抽样工作。

  3.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58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解读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共十二条,对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定义、认定情形和分类处置作出细化。规则第四条列举滥用权利、牟利性显著的情形,符合之一可直接认定;第五条情形需审慎综合认定,第六条对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频次作出细化,整体参照上海、湖北模式。对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和调解,对相关举报依法核查处理,并规定行刑衔接、尽职免责及设区市局补充细化权限。

  4.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69

    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发布,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9日。规则明确以夹带掉包造假、胁迫索要赔偿金、同一人短期频繁投诉或多人串通集中投诉且内容高度模板化等情形可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一年内在全国投诉举报30次以上、全省10次以上属于数量明显异常。

    推荐理由:江苏出台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门店可据此核对哪些索赔情形可不予受理、哪些异常消费行为会被综合认定。

  5.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38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解读《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该办法依据国办发〔2026〕8号制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采用“通用+专业”框架,通用评价总分1000分,按日更新,分A、B、C、D四级,成立未满一年暂不评定等级。评价结果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点对点告知,经营主体可线上申请异议处理与修复。

  6.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2

    国家药监局公告莲心胶囊等9个品种转换为非处方药(2026年第98号)

    国家药监局经论证审核,将莲心胶囊、筋骨止痛凝胶、清宁丸、芪药消渴胶囊、芩暴红止咳颗粒、琥珀安神丸、复方大蒜油胶囊、健胃消食口服液和灵精胶囊9个品种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并发布品种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6月27日前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7.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2

    国家药监局公告莲心胶囊等9个品种转换为非处方药(2026年第98号)

    国家药监局经论证审核,将莲心胶囊、筋骨止痛凝胶、清宁丸、芪药消渴胶囊、芩暴红止咳颗粒、琥珀安神丸、复方大蒜油胶囊、健胃消食口服液和灵精胶囊9个品种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并发布品种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6月27日前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10月8日周四
  1.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12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废止《养老机构标识应用规范》等31项地方标准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8日通告,决定废止《养老机构标识应用规范》等31项地方标准,废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此次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海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评估、省局审核和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清单见附件。

  2.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0

    江苏省药监局核查中心举办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检查员培训班

    江苏省药监局核查中心近日在南京举办2026年药物临床试验检查员培训班,全省及长三角分中心、沪浙皖药品检查机构共100余名临床检查员参加。培训围绕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核查要点,邀请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等专家就注册核查关注点、电子系统与数据治理、申办方质量管理等内容授课。下一步将加大检查员队伍建设并强化现场检查中的法规宣贯。

  3.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2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二级经销商名单的函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药控股有限公司新增指定上药罗欣医药(山东)有限公司为其在山东省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商品名:吉适)二级经销商。上药控股为该产品全国一级经销商,其全部二级经销商名单已公布于上海市药监局外网。该函依据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文要求,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

  4.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动态40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AI广告避坑指南:数字人带货须标注“AI生成”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10月8日发布AI广告避坑提示,明确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合成图片、视频、音频、文字须在显眼位置标注“AI生成”“AI合成”,数字人、虚拟主播带货应标注“AI虚拟人”“数字人”。提示还提醒警惕AI编造销量好评与检测报告、AI美化导致实物不符,以及AI换脸克隆明星专家代言,下单前应截屏保存原始宣传页面以便维权。

  5. 民政部·养老与银龄30

    2026年全国“敬老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河南郑州举行

    2026年全国“敬老月”活动启动仪式9月30日在河南郑州举行,主题为“强化权益保障 守护银龄安全”。启动仪式展示全国“敬老月”特色活动项目,并发布一批防范和打击涉老领域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典型案例。活动要求各地围绕走访慰问特殊困难老年人、老年人健康服务和科技支撑、适老环境建设、数字安全保护和反诈防骗教育等方面开展特色活动。

  6. 民政部·养老与银龄38

    农业农村部:“十五五”期间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提至80%

    农业农村部在国新办“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0%、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提高到80%。农业农村部将从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健全多元投入格局、因地制宜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上下协同推进四方面落实相关任务。

  7. 民政部·养老与银龄34

    自然资源部明确优先保障养老托育、医疗健康等民生领域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部在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优先保障养老托育、医疗健康等民生领域用地需求,并指导各地利用闲置房屋、历史建筑布局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设施。下一步将推动空闲土地短期利用,把城市绿地中休憩、健身、停车等配套设施用地占比提高至8%,并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外服务业用地管理,支持旅居养老、森林康养等新业态。

  8.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58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肌肉衰减症、血脂异常、肥胖症及减重手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肌肉衰减症》《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血脂异常》《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肥胖症及减重手术》三项技术指导文件。

  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2

    2026食品安全放心消费交流研讨会在京召开

    9月29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2026食品安全放心消费交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食安办副主任、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出席并致辞。会议强调深化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提升监管效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经营司、餐饮食品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指导,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150余名代表参加。

  10.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2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 部署国庆前后安全防范工作

    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桂平主持召开2026年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部署国庆前后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和下一阶段重点任务。会议要求持续强化特种设备风险防控、抓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并推进检验检测行业规范提升。

  11.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6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肌肉衰减症、血脂异常、肥胖症及减重手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肌肉衰减症》《……血脂异常》《……肥胖症及减重手术》三项技术指导文件。文件结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和相应患者的病理生理特点,列明试验目的、试验方案设计、观察指标等内容,用于指导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规范临床试验过程。

    推荐理由:三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指导文件明确了试验目的与观察指标,生产企业可据此对照注册申报要求。

10月5日周一
9月30日周三
  1.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

    江苏省药监局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工作程序(苏药监规〔2026〕1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苏药监规〔2026〕1号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工作程序》,文件发布日期为2026-05-06。该工作程序用于规范江苏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流程,具体申请条件、材料与时限以文件原文为准。

  2.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6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等3个程序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修订后的《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程序》《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3个程序,自2026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试行版3个程序同时废止。此次修订依据国办发〔2024〕53号和苏政办规〔2025〕4号,旨在促进医疗器械创新技术推广、优先保障临床急需产品上市。

  3.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0

    国务院令第828号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828号公布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此前已经2016年、2019年、2024年三次修订。新条例明确药品注册证书、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申请再注册;对儿童用药品新品种等给予不超过2年市场独占期,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不超过7年市场独占期。

  4.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江苏省药监局发布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全年减免涉企收费1.12亿元、惠及774家企业,药品注册检验与有源医疗器械检验时限平均压缩30%以上。报告明确2026年将修改完善《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草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并拓展产业集聚区普法试点。

  5.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

    江苏省药监局开展2026年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苏药监办药生〔2026〕16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2026年全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为金银花等药材显微鉴别、化学药品水分测定(费休氏容量滴定法)和药品残留溶剂检测,由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实施,不收取费用。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须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名,结果不满意的单位应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完成整改并参加测量审核后方可恢复。

  6.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6

    江苏省药监局印发2026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苏药监办〔2026〕5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日印发《2026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苏药监办〔2026〕5号),已经省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要点围绕深化药品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全链条监管等七方面部署任务,包括承接化学原料药分段生产、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LDT)等国家级改革试点,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并明确各项任务牵头处室与分工。

  7.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8

    江苏省药监局批复同意增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苏药监复〔2026〕8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增加范青峰为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经审核其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疫苗批签发机构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4号)规定的批签发授权签字人要求。批复文号为苏药监复〔2026〕8号,落款日期2026年4月7日。

  8.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0

    江苏省药监局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合规经营指引》(苏药监经营〔2026〕13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3日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合规经营指引》(苏药监经营〔2026〕13号),要求省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遵照执行。指引围绕资质与制度、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采购查验、入库在库、销售贮运、追溯与信息系统七方面提出要求,明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委托贮运受托方质量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经历。

  9.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3

    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药监审批〔2026〕25号)

    江苏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江苏省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苏药监审批〔2026〕25号),建立“征集—筛选—对接—辅导—转化”全链条省级培育服务体系,力争三年内推动一批医工融合产品上市。方案明确项目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在省药监局官网专栏在线填报,入库项目无正当理由停滞超6个月将被清退,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择优报送国家局器审中心及长三角分中心。

  10.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2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第十五批1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6年 第8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第十五批1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告文号为2026年第8号,发布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该标准依据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2021年第22号公告及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6号通告等规定组织制定。如有同品种规格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江苏省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11.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9

    江苏省药监局对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资料提供预审查服务(2026年第8号)

    江苏省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8号通告,对拟向国家药监局申请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省内企业提供申请资料预审查服务,每注册单元原则上限申请一次。申请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省药监局5个工作日内初审,符合条件者组织专家组预审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预审查意见仅供完善申报资料参考,不代表国家药监局审查结论。

  1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7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2025版)政策解读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2025版)》,为《办法》实施后首次目录发布,共收录药品及医疗器械115个,其中药品45个、医疗器械70个。目录建立引领性品种遴选机制,从129个候选品种中确定16个引领性品种,含罕见病孤儿药及外科手术机器人等高端诊疗设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已在境内上市的品种及时剔除。

  1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共7章80条,首次注册时限由90日压缩为45日,符合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进一步压缩为25日。制剂调剂新增“不少于300例人经临床实践”路径,调剂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强化委托配制全流程管理与双方责任。

  14.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4

    国家药监局2026年第52号、第53号公告解读:医疗器械分类调整要求与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52号《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和2026年第53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后者共13条,新增《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等法规依据,并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纳入适用目录范围。

  15.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第三十六期“广东药品监管学习讲坛”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宣贯活动

    2026年6月1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第三十六期“广东药品监管学习讲坛”,邀请国家药监局政法司李璐处长专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思路及主要内容。活动要求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分层分类开展全覆盖学习研讨,并配合做好配套制度修订、系统梳理完善广东省监管制度。活动采用“主会场+分会场”视频连线形式,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同步参与学习。

  16.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2

    江苏省药监局调整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2026年第11号)

    自2026年10月1日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和对照品购买审批、发放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特殊情况下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开办除外)6个事项,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10月1日前企业仍可通过原途径向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数据局申请。